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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酷游官网入口:李镇西:“师生关系比任何班规都有效”吗——与杨秀花

发布时间:2024-04-19 23:59:11 来源:ku游网页登录 作者:ku娱乐真人游戏

  日前,中国教师报微信公众号刊发了杨秀花老师所撰《师生关系比任何班规都有效》一文,引发了教师的热烈讨论。知名教育专家李镇西读过此文后,觉得文中观点颇可商榷,专门撰文予以回应。本报特将李镇西老师的文章转发于此,期待类似的学术争鸣能给广大教师管理班级带来启发。

  读了杨秀花老师(点击可读原文)一文,感觉这位年轻老师有爱心,有想法,而且很有探索精神。我顺着文章又关注了她的公号,读了她更多的一些文章,更觉得杨老师是的一位优秀的班主任——这里的“优秀”未必是说她有多么显赫的荣誉,不,在我心目中,一个老师爱着孩子,用智慧陪伴着孩子成长,并且被孩子爱着,即使没有任何称号,也是“优秀”。这是我对杨老师真心而真实的评价。

  但同样真心而真实的是,我对杨老师《师生关系比任何班规都有效》一文中的观点不敢苟同。估计这样观点在年轻老师中有一定的认同度,或者说并非个别,所以我想把我的不同看法说出来,想与杨秀花老师交流和探讨一下。

  1999年3月下旬的一天,学生们得知我将出差半个月后,强烈希望我走之前再带他们去玩一次,理由是“一个半月都见不到,我们很难受”。于是,出差前一天下午,我和学生在郊外搞了一次活动。记得在公交车上,每一个孩子都到我面前来唱了一首歌,包括平时最害羞、上课从不发言的一位女同学。

  星期一照例要举行升旗仪式,我一到操场,就远远地看到了我班整齐的队列。走近了,学生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我。

  升旗仪式结束后,班长胡夏融递给我一个纸包:“,您走了以后,我按规定在班上搞了一次对您的评议,请同学们对您投了一次信任票。这是结果。”

  胡夏融所说的“有关规定”,是指《班规》第44条:“每月全班以无记名形式对班主任工作进行一次信任投票,信任票未获半数,罚独自扫教室一次;连续两次未获半数,由班委向校长写投诉信。”

  我打开纸包看了看,里面的59张纸条上写满了学生们对我的评议。因为是“无记名”,所以当然都没有署名。

  学生们是根据胡夏融提的四个问题对我进行评议的:1.你是否给投信任票?2.你认为本期以来,的工作有什么值得肯定的改进?3.你认为最应该保持的优点有哪些?4.你认为现在还存在哪些需要改正的缺点?

  学生们认为我本期工作中值得肯定的地方有:“在多媒体教室上语文课”“进一步减轻了语文学习的负担”“让同学上台讲语文课”“进一步放手让班委管理班级”等等。

  学生们认为我最应该保持的优点有:“很”“十分幽默”“对同学平等,一视同仁”“不轻易批评同学”、“语文课很有吸引力”“不歧视差生”“对同学很亲切和蔼、很少对同学发火”等等。

  学生们给我提的意见和希望有:“不要让我们和家长一起开家长会”“不要经常出差”“有时上课站姿不正”“有时错批评同学”“有一次下课拖堂没有受罚”“不要点名批评同学”“和我们一起玩的时候比以前少了”等等。

  第一节正好是我的语文课,在学课文之前,我用了几分钟的时间谈同学们对我的评议。我首先感谢同学们对我的信任,特别感谢那两位没有给我投信任票的同学,因为他们提醒了我,我的工作还没有让所有同学满意。然后,我就同学给我提的意见诚恳表态:“我无条件接受同学们的批评,努力改正缺点,进一步改进工作!”

  由于这堂课我就学生对我的评议多讲了几分钟,所以教学时间就特别紧,以致下课铃响起时,我都还没讲完,于是我不得不拖了几分钟的堂。

  我一愣,正想表示歉意,但脑子里突然转了个弯,说道:“是的,我拖堂了。但是郭晓君同学没有追究我。”

  我这里所说的郭晓君,是按《班规》分工专门负责监督我的一个女同学。当时,我是这样想的:不错,按《班规》规定,我拖堂是应该受罚;但是,追究我的应该是郭晓君而不是刘星岑。刘星岑的认真和勇敢无疑是值得赞赏的,如果我听从了她的批评并接受惩罚,虽然也会让同学们感动,但这只能助长郭晓君的“玩忽职守”——以后,她很可能会更加掉以轻心:我对的监督严格不严格关系不大,反正有同学们帮我监督。而其他学生对我的监督往往是偶然的(比如今天的刘星岑)。这样一来,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漏洞,而《班规》上所确定的对班主任的监督便极容易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现在不想对刘星岑认错并受罚,因为我想给以后的教育埋下伏笔。

  两周以后的一次班会上,我和学生们定期对《班规》上的班务分工进行评议。学生们对工作负责、执“法”严明的同学提出了表扬,对不太负责的同学也提出了批评。但在被批评的人中没有郭晓君。

  我谈到了前次我拖堂的事:“我当时的确拖堂了,但郭晓君同学为什么没有按《班规》罚我呢?可能是因为她胆小,不敢惩罚我;可能是因为她粗心,没有发现我犯的这个错误;可能是因为她对很信任,认为严于律己因而不会犯错误;也可能是因为她工作不负责任,即使知道了我拖堂也懒得管;还可能是因为她想维护我的‘威信’而袒护我……不管是哪一种原因,我们都不应该原谅!所以,我正是想以我的‘不认错’给她一个教训,也给全班学生一个提醒:班主任是靠不住的;惟有监督,才是最可靠的!”

  没过多久,我上课又未按时下课。这次,郭晓君同学毫不客气地走上来对我说:“,你拖堂三分零十六秒!对不起,我将按《班规》罚你。”

  这个故事发生于整整25年前,我将其写进了拙著《走进心灵——教育手记》。现在我引用时,为了保持绝对的真实性,我依然用的是实名。

  毫无疑问,我和学生的关系岂止是“良好”,简直就是彼此依恋,而苏霍姆林斯基说:“对孩子的依恋之情,这是教育修养中起决定作用的一种品质。”

  这话的意思是,师生之间深厚的情感积累,能够让班主任在做学生工作时省很多事儿,包括有时候冲动地动了手(注意:我绝对没有提倡体罚的意思),学生出于对老师的感情,也会原谅的。

  但这种关系并没有取代《班规》,也不能取代。“情”和“法”是不同的维度,二者是不可互相取代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感情深,“什么都好说”,就能取代制度的作用。也不能说,因为一切靠公平的制度,“对事不对人”,就抹去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情感。

  最近几年有一句话特别流行:“好的关系就是好的教育。”这话当然是对的。只是如何理解“好的关系”?或者说,什么样的“好的关系”才是“好的教育”?

  我认为,作为“好的教育”的“好的关系”至少应该有五个要素:第一,蕴含教育,而不只是简单地“搞好关系”;第二,体现平等,而不是居高临下地“关怀”以让学生“感动不已”;第三,充满互动,即师生共同促进对方的进步,而不是单方面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第四,彼此信任,而不是简单的表面上的和蔼慈祥;第五,持续稳定,而不是短时间的一种“攻心”策略。

  但这种关系本身不能取代制度建设,它是制度建设的土壤,有了好的关系,好的制度更容易建立并实施;反过来,好的制度能有利于好的关系的维护与稳定——比如,师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就不再是教师个人高尚品德的体现,而是制度使然,必须如此。就像我前面那个故事,我犯了错误受罚,不是我多么高尚,而是班规要求我必须受罚。

  更关键的是,制度(这里所说的制度,具体落实在班级管理中就是班规)的针对性,应该是这个集体的所有人,包括班主任和所有任课老师。面对制度,人人平等——大到法律,小到班规,无一例外,无人特殊。这才是真正具有与法治(不是“法制”)精神的班级管理。

  纵观杨秀花老师《师生关系比任何班规都有效》一文,任何人都可以感到,杨秀花老师是一位非常认真负责的老师,不只是有爱心,而且勤于思考,特别爱琢磨班级管理的办法。

  杨老师强调维护师生关系,希望教育有温度,多站在孩子的角度理解童心,以心灵赢得心灵,公平对待学生,多和学生沟通……这些都非常好。

  但是,有一点可能杨老师忽略了,就是班规的作用是什么?如果仅仅是“解决问题”,或者说把学生“搞定”“摆平”“”,那的确有时候不用那么繁琐的条条框框,只要班主任有足够的人格魅力和师生的感情积累,学生出于对老师的敬重乃至崇拜,都会服服帖帖的。用杨老师文中一位学生的话说:“再怎么说,我也得给你个面子啊!”

  如果再往深处思考:班规是共同遵守、人人平等的“班级法律”呢,还是班主任个人手中用来“”学生“摆平”班级的工具?

  这里,我在“班级法律”四个字上特意加了引号,说明这只是精神层面的比喻,而绝非真律,因为一个班不可能有立法权,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是整个国家公识的载体。

  我之所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没有法治精神而只有法制思想,就是因为在封建社会,所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制)都是统治者用来治理老百姓的。而现代的法治,则针对权力的拥有者,要求所有权力者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否则就是违法。

  以这种现代意识来看一个班,尽管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相对而言,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从管理的角度看,无疑是权力的拥有者。如果班级制度(班规)只管学生,而不管老师,而且成了老师手中学生的工具,老师可以凌驾于班规之上,这样的班主任和封建皇帝有什么区别?

  然而,如果抛开了班规而只靠教师的人格魅力,靠师生情感,靠学生给老师“面子”,靠对老师的臣服……这和封建时代的“人治”有何区别?

  写到这里,我特别担心杨老师和不少老师会觉得我“上纲上线”了:“不就是班级管理吗?扯那么高大上干什么?”

  这正是我要提醒年轻老师的地方。管理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班级的一切管理行为都具有教育功能。而我们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公民。

  我很自然地想到了陶行知。陶行知一生致力于教育,他特别主张让学生自己制定制度来实行自我管理。他曾专门写过《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一文,提出:“学生自治是学生团结起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

  但事实上,不少老师是假惺惺地和学生一起制定,实质上是把自己的意志用各种方式巧妙而合法地通过班规强加给学生,所以,班规就成了班主任手中的工具。

  于是,班规最后成了如杨老师所说:“任何班规都推行不下去,我也就变成了‘光杆司令’。……这时候再好的班规也就变成了一堆没有温度的文字,毫无意义。”

  但在我的班上不是这样的,班规的制定过程,真正做到了每一个人参与,老师只是平等的一员发表意见,反复修改。班规必须有对老师的制约。最后,我们的班规是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当场宣布结果。

  我之所以让人人参与《班规》制定,是因为我按照陶行知先生的指导:“我们办学的人所定的规则,所办的事体,不免有与学生隔膜的。有的时候,我们为学生做的事体越多,越是害学生。因为为人,随便怎样精细周密总不如人之自为。……这就是说,有的时候学生自己共同所立的法,比学校所立的更加近情,更加易行,而这种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入人心。大凡国家的人民,平日不晓得法律是什么,只到了犯法之后,才明白有所谓法律。那么,法律的力量,大都发现于犯法之后,这是很有限的。至于自己共同所立之法就不然,从始到终,心目中都有他在,平日一举一动,都为大家自立的法律所影响。所以自己所立之法,大于他人所立之法;大家共同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一人独断的法。”

  所以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充实,由全班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班规》,便成了我班的“班级法律”,是对包括老师在内的所有人的行为规范。为什么“包括老师”呢?因为在制定《班规》的时候,我和学生统一了认识:老师也是班集体平等的一员,理应和同学们一样,接受《班规》的监督与制约。

  实践证明,学生是能够“自治”的。后来我每带一个班都是这样引导学生通过《班规》实行“自治”管理的,效果都不错。

  但是,班级“法治”(注意,我一直有引号)管理的意义,绝不只是让班主任从繁琐的事务中获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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